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华中科技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9〕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或者合同中有约定的,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内容办理;上级主管部门无相关规定或合同中未约定的,按本通知内容办理。
二、结余资金需要退回的项目
如科研项目的结余资金需要退回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课题委托单位的书面退款通知文件,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课题资金退回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院系及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学校财务处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三、结余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的项目
1.横向科研项目
通过结题验收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审批表》(附件2),在提取科研绩效后将结余经费转入横向科研启动经费继续使用。如不提取科研绩效,则在“结题提取科研绩效比例”一栏填0,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启动经费中。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转入负责人名下横向科研启动费后,原则上不得再列支科研绩效,开支范围与横向科研经费基本一致,各项支出均无比例限制。
如遇项目负责人退休或调离等特殊情况,可从横向科研启动费中再次提取结余绩效。项目负责人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横向科研启动费提取绩效申请表》(附件3),报院系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按余额30%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可从横向科研启动费中一次提取余额70%作为科研绩效。
2.纵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在正式结题验收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4),报所在院系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结余资金由学校全额收回统筹,同时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以纵向科研启动费方式返还项目负责人2年内(自启动经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仍未使用完毕的纵向科研启动费,学校收回不再返还。
纵向科研启动费可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合理支出(含办公用品、通用设备、计算机配件、零星维修等费用),但不得列支科研绩效、科研业务接待等费用,各项支出均无比例限制。
附属医院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可参照本通知统筹使用,不能统筹使用完的结余资金,须在国家或上级部门规定结余资金使用截止年度当年9月30日之前退回学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我校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字〔2017〕17号)同时废止。